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甘溪*******,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甘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6时40分,违法行为人吴**饮酒驾驶湘DAXX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36线XX镇XX村路段时,与向XX驾驶的湘MLXXXX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吴**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违法行为人吴**乙醇含量为39mg/100ml。另查明,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26日被XX县公安局XX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吴**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酒测单;事故认定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