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鸡)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邵东市两塘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1时许,违法人员李××驾驶三轮电动车经过双清区×××镇×××××工地附近时,看见路边的垃圾桶有一只栓了绳子的白狗,李××便停车,将狗绳卡在垃圾箱的一头解掉,牵到自己的车上带回家。该狗为附近居民刘××所购买喂养的。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