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现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 违法行为人虞x波经人介绍进入名为“彼岸花”的微信群,在“闲逸碰胡”APP中名为“青鸟” 的亲友俱乐部进行单注10元或20元红黑胡赌博游戏,赌博双方在群名为“彼岸花”的微信群内通过微信收款码进行结算赌资,单局输赢在数千元不等。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虞x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其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虞**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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