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2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约违法行为人曹xx(未查实身份)在xx市xx路体育馆门口见面,见面后,曹xx看到曹xx烟盒里有“烟蛋”(主要成分:依托咪酯)并索要一个,随即当场吸食,曹xx到案后,经尿检,其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事实有违法人员曹xx的陈述和申辩、尿检照片,检测报告,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