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古)决字[2025]第0122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18时许,刘XX接小孩放学后来到其前妻杨XX位于古丈县文苑春天的家中,在杨XX家中,刘XX与杨XX因婚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然后便带着小孩出了门。当天晚上18时54分,在古丈县古阳镇新汽车站附近,违法行为人粟XX驾驶车辆经过“荣达五金机电”门面时,碰到了迎面驾驶电动车驶来的刘XX。待两人碰面后粟XX便将车停靠在“荣达五金机电”门口处,刘XX则是将电动车停在了铁路派出所入口处位置。粟XX下车后穿过马路径直跑到刘XX身前,因刘XX与其表妹杨XX此前的生活纠纷,两人发生言语争吵和肢体推搡行为,后粟XX摘下刘XX佩戴的安全头盔并使用头盔对其头顶处砸了四下。经古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刘XX身体受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伤情鉴定;5、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粟**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