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瓦)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瓦屋*******,现住湖南省绥宁县瓦屋*******。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06时许,刘永清和他二哥刘永龙抬耕田机到田地里去,发现自己放在路旁边荒地变压器下面的笋壳叶被贺**捡走了,刘永清与贺**发生争吵。后刘永清回家路过刘永才屋门口的马路时又与贺**发生口角,两人互相辱骂,贺**丈夫刘永才从家门口走到马路上与刘永清发生争执,刘永才抓住刘永清肩扛的木棍与刘永清争抢木棍并僵持在一起,贺**从旁边的田地走到马路上,在争吵过程中,贺**手持秧苗打了刘永清(现年62岁)的脸部。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贺X杰的陈述和申辩,刘X清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案发时间段视频监控资料,到案经过以及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因2025年6月11日,因本案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并已执行完毕,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