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晚22时许,朱××饮酒后在双峰县永丰街道朝阳西小区麻将馆打牌时与彭××、周××发生口角纠纷,朱××因不能保持克制,捡起地上的开水壶朝周××砸去,但未砸到周××。在此过程中朱××摔倒在地上,后朱××从地上爬起时多次摔倒在地,导致自己身上多处划伤,朱××以为是对方殴打了自己,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周××追去并扬言要砍死周××,追了一段距离后朱××气不过便用菜刀在旁边彭××的汽车上砍了一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案发后,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朱**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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