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615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01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香樟路与曙光南路交汇处搭乘受害人王岳林驾驶的蓝色出租车(车牌:湘ADX7941)过程中,因受害人王岳林与违法行为人田*发生口角纠纷,在争论的过程中田*用手动手殴打了王岳林,期间王岳林还手制止田*的殴打行为,下车后王岳林要求田*在现场等警察过来处理,双方再次发生拉扯,田*趁王岳林不备又用手上的雨伞击打了王岳林的头部。违法行为人田*于2025年7月3日来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王岳林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田*主动来所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