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千)决字[2025]第0097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千*******,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千*******。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0时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停放在千山红镇帅帅漫酒店铺南边的水泥路上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尾箱内有两包茶叶。2025年6月20日,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询问,龙××对盗窃摩托车和茶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评估,龙××盗窃的摩托车和茶叶的价值为1800元。
  以上事实有龙××的陈述,李帅的陈述,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收集的作案现场视听资料,提取笔录,扣押的被盗摩托车与茶叶,辨认现场笔录,价格评估意见,送达回执,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