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至今,违法行为人岳XX在未按规定核实对方是否有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未按规定将承租人信息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以押金1000元、租金每月1200 元的价格将位于荷塘区合泰大街XX栋XX出租给陈X。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2.到案经过;3.违法行为人的称述与申辩;4.提取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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