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叶**2023年03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县大队九中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8日14时10分许,叶**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QN6XX号小型汽车,行经娄底市娄星区桑塘街至东方医院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6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查获经过3.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4.本人陈述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6.酒驾历史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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