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炎)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时许,炎陵县鹿原镇××村村民杨×与段××在炎陵县鹿原镇××村××商店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段××用左脚踹了杨×右手大臂,导致杨×后脑勺撞在商店大门上,杨×后脑勺因被撞击出现部分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炎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