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6时至7月3日2时许,XXX、XX、XX和XX四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龙胜华府小区XX栋X单元XXXX室XXX的家中以最低单注40元的形式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XXX赢2110元、XX赢780元、XX赢1070元、XX输4720元,全场输赢共计9440元。因XX怀疑XXX、XX两人出千打合手遂报警检举,随后民警将该四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X、XX、XX、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杨*的行为构成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的4780元赌资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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