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大祥区曹婆井爱莲*******。
  现查明:陈×萍于2025年2月在××新世界A6栋和××云府经营××民宿,××民宿在尚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陈×萍系民宿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