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谢文检明知刘**在做违法的事情,依然介绍刘**在“事密达”软件上面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赚取快钱,后面谢文检推送微信名字叫“MS,W”的人给刘**进行转移违法资金,刘**银行卡内收取受害人王琨2000元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供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刘**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