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0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丹寨县排调*******,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杨**于2020年11月28日酒后驾驶悬挂粤A92G8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江人路机场高速桥底路段被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二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被处罚,当事人杨**又于2025年6月5日饮酒后再次驾驶粤EY07H6小型轿车在道县蚣坝镇井塘加油站路段被道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99mg/100ml,后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血液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因未满150mg/100ml,且无从重情形,故对其作不予立案处理,但其行为依然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人车合影,吹气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