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5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城市*******。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8日间,违法行为人王某赐本人多次购买“笑气”,而后在长沙市天心区汇金国际银座3105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赐的陈述、传唤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