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巡)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4年4月12日中午,株洲市××学校学生罗×(另案处理)与同校高三学生刘××(17岁)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纠纷,二人当面及通过微信互骂、约架。罗×找到朋友莫××(另案处理)帮忙并支付路费300元,莫××先后纠集杜××(另案处理)、黄××(另案处理)、宋××(14岁)、李××(17岁)4人,黄××帮忙纠集颜××(13岁)、谢××(身份未查明),李××帮忙纠集刘××,共计纠集9人与刘××约架。16时40分许,双方人员在石峰区××学校附近的巷子碰面后发生口角冲突,黄××上前对刘××进行拉拽,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刘××等人上前围住刘××,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殴打约1分钟,造成刘××全身多处挫伤、擦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5年6月13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6月26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材料、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法犯罪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分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