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11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曾X使用手机在网络赌博平台以“PG电子”(类似消消乐)的方式每注8角至2元单注的金额参与赌博,每日输赢200元钱至300元钱,曾X参与赌博期间累计输赢3000元左右。期间使用自己名下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取网络赌博获利资金2000元,此笔2000元经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属于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还受害人黄永红损失2000元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