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15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时代*******。
现查明:2025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周某伙同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山亭阳光城檀悦小区朋友田蓓蓓家中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2025年4月6日、4月7日、4月11日、4月12日,周某本人多次购买“笑气”在长沙市雨花区时代云来大厦1号楼1013租房内独自一人采取口吸的方式非法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周某的陈述;购买记录;检查经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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