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长)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穿紫河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邓X华在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XXX区北门旁一家无名门面内开设茶馆,供他人在该茶馆内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赌资和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