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中午,向XX在洪江市黔城镇XX路段冒充XXXX的身份,骗取王X两条香烟、300元现金,共价值680余元。
以上事实有向XX的陈述与申辩、报案人及证人的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视频监控、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向**于2024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4年9月16日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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