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
  现查明:2024年7月份开始违法行为人邓×波陆续在刘×手上购买地下六合彩,期间特码居多,主要是以飞单为主通过开奖后结算输赢情况,邓×波在开奖前将要下注的号码及金额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报给刘×,开奖后以微信及刘×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等方式结算,有时在一起打牌时也用现金交易。经统计,共计购买地下六合彩十五期左右,每期1000至2000元不等,根据账单及邓×波自己供述查明邓×波从刘×手上买码获利15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邓**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邓**退缴的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