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潭)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XX2025年5月中旬下午15时许,在湘乡市工贸新区一麻将馆内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违法行为人吴XX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初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