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长)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刘XX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刘XX从2023年9月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后,在2025年6月30日凌晨2时左右,在冯X(待查)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在自己的家中卧室里面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将毒品”依托咪酯“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及照片,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巴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