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33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牌楼*******,现住湖南省安仁县牌楼*******。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8时许,陈**等人到行政中心大门口聚集,准备信访反映有关征地拆迁诉求,现场值班的巡特警告知陈**等人行政中心不是信访场所,劝告陈**等人去信访局登记信访,陈**不听劝告,现场吵闹,后被现场处置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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