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板)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违法行为人黄××在江西省萍乡市一宾馆内,利用自制“溜冰壶,”采用“烫吸法”吸食冰毒。2025年7月3日被我我局查获,经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阳性。另查明,2020年7月1日,黄××因吸毒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查获经过、处罚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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