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底,李X欣在方X聪(待查)处以600元现金购买2个美托咪酯烟弹,且当晚自己的租房内(岳阳市岳州帝苑附近溢园新村)吸食了一个美托咪酯烟弹。2025年6月中旬,李X欣回岳阳县筻口镇老家,并在回家的当天在自己家里(岳阳县筻口镇朱伦村)吸食了一个美托咪酯烟弹。
2024年2月,李研欣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李X欣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毛发检测呈依托咪酯检测阳性报告单,尿液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照片,毒品检测的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