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不决字[2025]第0129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隆回县六都寨镇张*******。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8时许,刘X同到湖南省信访局二处准备登记信访。信访局工作人员看到刘X同后认出刘X同在前几日已经登记信访,就不让刘X同再次登记。刘X同听到工作人员不允许其再次登记信访,就立马瘫倒在地。信访局工作人员见状立马将刘X同拉起来带至警务室进行了信访政策宣讲,刘X同听完了政策宣讲后就离开了湖南省信访局。刘X同瘫倒在地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只持续了8秒钟左右就被工作人员带离了现场,现场随即恢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应同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