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巷)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县沙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下午,李**在xx市xx派出所办理完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欲驾驶其摩托车离开,被值班人员何xx发现李**有酒后驾车情况,为安全起见,遂上前劝阻,李**认为值班人员故意刁难他,后李**在沙田派出所内大吵大闹、咒骂工作人员、搼打值班大厅玻璃等,严重影响了xx派出所的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视频资料,呼气测试单,谢xx、刘x、周xx、黄x、何xx、蔡xx等人的自述材料,阳x、谢xx的证人证言,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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