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共华*******。
  现查明:2023年6月初至2024年4月10日,邓X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XX路的XX麻辣烫店内接受码民下注地下六合彩,并将码单写在上线微信名“小陌陌”、微信名“红霞申”处,邓X与上线微信名“小陌陌”约定按照码民码单特码的百分之八至十、平码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从中获利,至案发,邓X共计接受码民码单300期左右,并将码民码单全部转给上线处,总金额约40万元,邓X非法获利约15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邓*因犯赌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6日,故折抵行政拘留6日。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规定,邓*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