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刻木*******,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晚,汤XX与谢XX等人在常德市XX酒吧喝酒后,谢XX让汤XX喊车回临澧,汤XX表示自己喊不到车,谢XX于是开玩笑地讲汤XX没有用,并先行喊车返回临澧。汤XX认为谢XX当众讲自己没用,羞辱了自己,心中不服气。2025年6月25日凌晨零时许,汤XX通过朋友知道谢XX正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酒吧喝酒,于是前往。汤XX进入酒吧后拿起一个啤酒瓶并掐住谢XX的脖子,质问谢连元,并称要打他。谢XX拿起一个啤酒瓶反击,没有打中汤XX,汤XX用啤酒瓶砸在谢XX的头上,造成谢XX受伤。经鉴定,谢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XX的陈述材料,受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