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金)决字[2025]第1661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喻XX在明知是非法过账的情况下,在长沙县金井镇金井社区XXXX店内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出借给上线过账、刷流水,喻XX的湖南农商银行卡(卡号:62153920010300XXXXX,开户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非法过账流水49000元, 其中涉及受害人张XX涉案金额49000元,获利400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喻××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银行卡流水、银行卡主体信息、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玖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