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肖X均使用手机在赌博网站赌博并绑定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户名:肖X均,卡号:622203XXX854113),肖X均每次下注1元或者1.2元,共计提现2800元,获利2800元。经在国家反诈平台上查询,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居民王XX于2025年2月26日被人以刷单返利方式电信诈骗了121603.36元,其中王XX用妻子的广发银行银行卡(户名:李XX,账户:621462XXX0996)向肖X均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户名:肖X均,卡号:6222034XXX854113)转账了1500元。肖X均主动提出退还受害人损失,并将1500元上缴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均的陈述;受害人受立案材料;肖X均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XXX40854113)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认错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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