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中午14时许,违法嫌疑人胡**饮酒后驾驶湘LZ1982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15线桂阳县太和镇xx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违法嫌疑人胡**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核实:违法嫌疑人胡**在2023年08月08日晚上21时许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并行政处罚,所以违法嫌疑人胡**此次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胡**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车辆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