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张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社区的XX汽配厂以及在湘潭市雨湖区XX街道XX社区XX路7号XX6栋2单元101号的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在黄某某处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共购买24万余元,输1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