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火)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麻子*******,现住双清区麻子洼社区*******。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在邵阳市双清区×××乡×××水果市场,违法人员胡××因水果摊位档口道路被曾××停放的摩托车挡住,胡××遂将该摩托车移开,随后曾××再次将摩托车开回原地停放,双方因车辆停放问题爆发口角,因曾××不停辱骂,胡××便冲上前朝曾××的头部推了一下,随后曾××继续辱骂胡××,并当着胡××母亲的面辱骂,胡××便再次冲到曾××面前,被胡××母亲挡住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