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汤X于2025年6月15日晚与朋友相约至岳阳聚会,在车上见朋友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粉末的电子烟,汤X表示好奇,明知该烟含有依托咪酯,仍打算尝试,遂吸食几口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2日,因行迹可疑被岳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汤X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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