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下午15时47分许,朱XX饮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车架号为K719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沱江镇启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启汉路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我队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XX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7mg/100ml。因朱XX曾于2021年11月27日在江华县沱江镇萌渚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户籍信息、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