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岳阳楼区站前路商*******。
现查明:2024年4月8日,万XX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2025年6月底万XX购得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与李XX驱车前往新开镇高速路入口附近并在车内将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安装到电子烟杆中与李XX一同吸食,吸食完后,由万XX开车两人一起回月田,经对万XX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万XX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单、同案人员李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3日,万**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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