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娄星区金科华府小*******。
  现查明:李X红因见“XX情花店”门口的盆栽无人看守,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25年7月2日凌晨5点许,李X红与其儿子李X驾驶车牌号为湘K5XX35的白色斯柯达小车来到娄星区凤阳街XX情花店门口,为防止被发现,李X红将小车的前后车牌遮挡,下车后李X红打雨伞、李X戴头X套在花店门口盗窃了三盆招财树,其中两盆约为30-40厘米高,一盆约80厘米高,三盆招财树总价值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