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163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水东*******,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晚上22时许,嫌疑人陈×志驾驶一辆白色海马SUV车牌:桂CXXXXX,行驶至水东江镇XX村准备去抓黄鳝,到XX村蒸水河段的时候,发现有五台潜水泵放在河道边上,于是将这五台潜水泵装进自己车辆的后备箱,于2025年7月2日凌晨5时许,嫌疑人陈×志将盗窃来的五台潜水泵卖到衡阳县金兰镇的一个无名废品回收站内。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到案经过、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22年7月因盗窃罪被广西灵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7月因盗窃罪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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