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水口*******,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56分许,违法行为人孟××酒后驾驶湘B5××××小型轿车行驶至炎陵县垄溪乡××国道××公里××米路段时,被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孟××曾于2023年1月27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孟××人车合一照、执法记录仪视频、孟××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孟××陈述、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