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刑)决字[2025]第161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2025年2、3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陈XX为寻求刺激,在XX市XX区从微信名“涛”手中购买了替来他明烟弹,后陈XX一个人在XX区的街道路边吸食含临时管制物质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提取陈XX毛发进行检测,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结果;3、到案经过;4、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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