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凌晨2时,在永丰街道办事处印象青春里3栋2单元2304室李**家中,李**和李为民发生冲突,李为民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李**的陈述和申辩、李为民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依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李步乐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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