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双)不决字[2025]第0155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祖师*******,现住:湖南省溆浦县祖师*******。
现查明2025年2月12日22时许,溆浦县公安局双井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廖XX口头传唤至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廖XX陈述其于2025年2月8日18时许,在溆浦县祖师殿镇XXXX自家厕所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廖XX的尿检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廖XX毛发样品中未检出吗啡等成分,现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廖XX有吸毒行为。
以上事实有廖XX的陈述和申辩、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廖芬芬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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