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发现荣道洪与其妻子孙灵飞在交谈时误以为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其下楼找荣道洪进行理论并发生争执,后荣道洪与黄**互相用肩膀抵撞身体,在抵撞过程中荣道洪被撞倒在地,导致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伤情鉴定荣道洪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荣××的询问笔录;3.证人孙××、梁××的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户籍资料;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