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我所对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招聘的保安,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某某物业公司法人询问笔录、物业公司员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