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5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王×苓在明知一氧化二氮“笑气”已列为国家管控类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9日凌晨,6月11日10时许及6月12日凌晨4时许,伙同微信好友“××”在长沙市天心区××家里采用“打气球”的方式,吸食一氧化二氮“笑气”。
  以上事实有王×苓的陈述、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