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龙)决字[2025]第1335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西港镇马祖湖村七*******,现住江西省修水县西港*******。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梁XX伙同高XX等人在平江县龙门镇XX村方XX住宅,用扑克牌以单注金额100元起注,上不封顶,通过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